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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力解决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低,闯红灯、逆行、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等“五类重点违法”突出问题,依据修订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集中消除一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自即日起至12月底,山东全省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的,首次发现罚款20元,违法代码为70093,;再次发现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盔的,罚款50元,违法行为代码是70094,法律依据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同时山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监控抓拍、现场处罚、远程执法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行为予以处罚,法律依据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五十六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及时通过,不得在路口内逗留、缓行;
(八)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第六十九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和远程执法采集信息等资料,可以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未收到处理通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相关工作时一并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和远程执法采集信息等资料是否符合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的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